冯尧华律师亲办案例
冯尧华律师成功代理医疗纠纷案例摘要
来源:冯尧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1
浏览量:1985

冯尧华律师系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出版有个人专集《生命四重奏》,从事律师工作16年来发表各类法学论文40余篇,曾成功办理不少有影响的大要案,先后被《八闽公案》、《福建法治报》、《福建律师》、《法制与律师》、《社会与法治》、《中国律师报》、《福清时报》、《福清侨乡报》等多家法制报刊载文介绍。

冯尧华律师成功代理医疗纠纷案例摘要

 

(一)代理患方:

1、陈某诉福建省肿瘤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载《福建律师》2007年第2期文《正常变症,还是医疗事故》)

陈 某之父接受胸部刺穿手术返回病房,途中突然胸闷、气喘,继而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病历称可能是急性心肌梗塞。医方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无赔偿责任。 代理案件后发现:患者原患有重症一肺基本切除,仅剩一肺维持生命;此次手术医院出于疏忽,无医护人员陪护又令其步行回病房,疑似导致发生气胸死亡。福州市 医学会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患方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福建省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双方在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庭外调解达成协议:1.医院赔偿陈某13.5万元;2.陈某撤诉。随后双方均履行协议完毕。

2、施某诉某村卫生所痔疮手术事故案(载2004年10月22日《玉融乡音》文《求医先看资质,盲目治病要吃亏》)

施 某做痔疮切除手术,不料引发大便频频失禁病症,痛苦不堪。福州市医学会以患者患有慢性结肠炎未进行系统治疗为由,认定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本次损害后果起次要 作用,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患者不服,委托律师代理重新鉴定。经研究病历及相关资料,律师认为:一、多家医院均认定损害是手术轻度损害括约肌造成;二、协和 医院虽诊断患者有慢性结肠炎,但诊断时间在手术前44天之前,且在这段时间中并无大便失禁现象,故可排除大便失禁与结肠炎关系。福建省医学会采纳患方意见,鉴定提高为三级医疗事故。后经福清市人民法院庭外调解,某村卫生所赔偿施某2万元,施某撤诉结案。

3、陈某诉某部队医院忽略心脏病手术酿事故案

患 者李某因摔伤骨折到某部队医院做接骨治疗,不料手术中突发心跳和呼吸骤停现象,不得不中止手术进行抢救。结果骨折没治好,还先后出现背部褥疮和右侧肢体功 能障碍。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经研究病历与咨询相关专家,发现手术前检查的心电图已提示李某心脏有异,医生仍进行手术有错。律师遂代理李某的医疗事故鉴定。2006年7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73881部队医学会作出鉴定:肢体功能障碍属二等乙级医疗事故;褥疮属四级医疗事故。鉴定书公布后,双方均未提出重新鉴定。

4、某患者诉福清市第二医院刮宫不当损害赔偿案

1999 年某患者因产后恶未尽,出血增多与下腹疼痛等症入该院治疗,被诊断为(子宫内)胎物残留,施行清宫手术。出院后尽管多方求医问药,某患者下腹疼痛等症总不 见好,后发展为子宫膜异位症,以致未能再生育。2008年某患者诉至福清市人民法院,以刮宫不当损害为由要求该院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该院申请经医疗事故 鉴定,福州市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在此不利的情况下,代理律师精心研究鉴定书及时提出对策。在福清市人民法院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该院赔偿3万元给 某患者的调解协议并执行完毕。

(二)代理医方

1、建瓯市立医院与某患者肠瘘损害纠纷案(载《福建律师》2002年第5期文《到底谁之过》)

南 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建瓯市立医院误诊误医,致某患者发生肠瘘等迸发症不良后果,结论属于三级医疗技术事故。东南电视台立刻播报这一消息,使医院承 受巨大压力。在律师帮助下医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福建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了终局鉴定:认定建瓯市立医院对病情处理是正确及时的,肠瘘的发生与建瓯市立 医院无关,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建瓯市立医院起诉某患者要求偿还拖欠医疗费28449.34元。某患者提出反诉,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5771.79元,并保留今后继续医疗费用的起诉权利。建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建瓯市立医院能够举证证明对某患者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无过错,判决某患者偿还拖欠的医疗费用并驳回某患者的反诉。

2、玉山卫生院洗胃发生死亡纠纷案(载《福建律师》2003年第2期文《洗胃能洗死人吗?》)

某 患者因家属称中毒腹疼急送建瓯市玉山卫生院急救。由于家属一时不能说明什么中毒情形下,卫生院施行洗胃阻断毒源的保守医疗,患者排出大量的未消化食物后止 住腹疼。在庆幸躲过一劫之时,患者病症突变,经多方抢救无效而死亡。法医提取患者胃内食物及血液均未检出毒物,建瓯市及南平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均鉴 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某患者的父母仍起诉卫生院,要求赔偿28万元经济损失,并通过媒体发表消息影响舆论。律师 认为卫生院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无过错,患者死亡是因为得了目前医疗技术难以诊断且难以治疗的疾病所造成的,卫生院无法挽回其生命实属不可抗力,依法可以 免责。建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对患者死亡后果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判决卫生院补偿患者的父母15540元。二审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改判卫生 院赔偿患者父母经济损失26931元。

3、福清市医院骨伤科医疗纠纷(载《福建律师》2003年第5期文《延误治疗造成损害,谁之过》)

2000 年2月某患者因车祸致桡骨干中下1/3骨折合并尺桡关节脱位的盖氏骨折,到福清市医院就诊痊愈出院。同年3月又找原治疗医生诊疗一次,以后就再没有反馈病 情。过后一年某患者起诉称医生不负责任,腕关节没有及时接上,现在无法打工谋生,要求确认为医疗事故,判令福清市医院免费矫正左腕关节,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等经济损失50350元,由于该案为福清市首例医疗纠纷案,媒体曾作广泛报道。医方代理律师举证证明患者出院时已治愈,至于现在患者腕关节脱位是患者保养 不善拖延继续治疗造成的,福清市医院无过错,依法应驳回某患者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仍判令福清市医院承担费用为某患者矫正左腕关节,并判令福清市医院赔 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律师以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为由,继续代理福清市医院上诉。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 驳回某患者的诉讼请求。

4、福清市医院妇产科医疗纠纷案

2001 年12月某产妇因脐带脱垂产出死婴,遂认为福清市医院有过错而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医院赔偿精神损失等各种经济损失55815元并登报赔礼道歉。接受福清市 医院委托后,律师认真研究病历及相关的医学论著,提出下列理由作无责抗辩:1.医院的诊疗和护理符合医学规范,没有过错;2.脐带脱垂致胎儿死亡是某产妇 病情特殊,目前医学难以发现并难以避免的,依法医院可以免责。但一审法院仍认定医院有过错,虽然医院的过错行为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但这不是医疗赔偿的前 提条件,判决医院赔偿经济损失14814.86元。律师代理福清市医院上诉,除重申一审抗辩理由外,还强调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是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在 没有相反的鉴定和医学理论支持的情况下不应认定福清市医院有过错,且依法本案也不符合立案条件。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福清市医院 补偿某产妇营养费5000元,而某产妇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5、福清市医院内科医疗纠纷案

某原告称2005 年9月17日其亲人因感冒咳嗽厉害,遂入被告福清市医院治疗:在检查测出血糖高达17.3情况下,医生违反诊疗规范继续使用葡萄糖输液,致使病人血糖升至 21.11,最终不治身亡,并认为被告篡改病历推卸责任,故而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约30万元。接受被告医院委托后,在精心研究病历及相关 的证据后律师着重如下抗辩:1.患者死亡是由于自身病情危重复杂所致;2.医学会鉴定是患者患有多脏器功能衰竭等危重病症,且进展迅速而死亡,已排除糖尿 病因素,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证明被告诊疗无过错;3.患者死亡后医生建议尸检并说明不尸检后果,但原告拒绝,并多次在病历上签字,一来说明病历是原始 的,二来说明医生根本没有篡改病历的动机及行为,三来依法原告应承担责任。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1.准许被告福清市医院出于人道主义补助原告1万元;2.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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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尧华
  • 执业律所: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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